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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城管燃罚 [ 2017 ]031号
处罚名称:
向某某
处罚类别1:
没收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没收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15公斤装35瓶(实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