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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广东财会监督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出发点,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突出政治属性,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完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财会监督效能。到2025年,构建起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横向协同、纵向联动、贯通协调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财会监督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财会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发挥,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二、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
(一)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财会监督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各级党委要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统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省政府建立省级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抓好全省财会监督工作落实,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市县镇三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财会监督工作。
(二)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把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财会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聚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财政改革举措等重大部署,加强对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财政资金等的监督,着力解决财政收支矛盾、财政运行风险等突出问题;聚焦财经领域公权力行使,加强对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乱设财政专户、违规处置资产、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PPP项目等突出问题;聚焦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的财务、会计行为,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内部监督失效等突出问题,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聚焦行业突出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规范行业秩序。
(三)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各级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对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活动、资产评估行业等的监督。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风险防控、内部控制等的督促指导,推动优化执业环境。落实每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机制。加强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每5年对下属管理单位完成一轮监督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财会监督检查,涉及财政、财务、会计重要事项的会议,应安排财会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加强执业质量把控和风险分类防控,持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严禁串通舞弊、伪造证据或事由、出具不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执业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的报告和举报的线索可作为实施穿透式监管的重要参考。
(六)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银行保险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要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执业机构能力培训和专业技术指导,促进持续提升财会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管理机制,推动行业信用结果有效运用。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完善对投诉举报、媒体质疑等的处理机制,推动提升财会业务规范化水平。
三、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
(七)加强财会监督主体横向协同。构建财政部门、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抓好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在重大政策制定执行、重大问题处理等方面探索建立会商和综合执法机制。建立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机制,推动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有机结合。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准则制度进行执业,并在协同配合财会监督中发挥专业作用。
(八)强化纵向联动。加强向中央部门的请示报告,提升监督效能。省财政部门建立财会监督纵向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年度监督工作重点,指导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财会监督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畅通财会监督信息渠道,建立财会监督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九)推动财会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协作,建立重点监督协同、重大事项会商、线索移交移送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贯通协调,探索建立重大问题联合检查机制,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专业力量作用,及时发现深层次、隐形变异问题线索,提升发现问题的精准性。
(十)加强财审联动。推动建立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联动机制。加大监督计划互通、信息共享和成果共用力度,增强工作合力。各部门在内部财会监督或内部审计作出的监督(审计)结论,财政或审计部门在核实后可以直接使用。
(十一)强化与其他监督协同。加强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配合协同,完善预算监督联网工作,分步推动省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与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联网,加强预算、执行、决算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督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增强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统计监督的协同性和联动性,推进各类监督平台对接,加强信息共享。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健全完善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查处、跟踪、整改等制度。
四、创新财会监督方式方法
(十二)加快推进财会监督数字化、智能化应用。探索开展财会监督数字化监控和人工智能应用,提升监管效能。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统筹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有关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分类完善财会监督数据库。构建财会领域重大风险识别预警机制。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等信息化平台,将财会监督要求实质性嵌入预算管理全流程,探索开发财会监督典型应用场景,加强对财政重点业务和重大财政运行风险的监控预警和智能分析,为监督工作赋能增效。
(十三)优化监督模式与方式方法。灵活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开展财会监督,前移监督关口。推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对资金、资源、资产的管理使用开展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实现监督与管理有机统一。
五、提升财会监督工作成效
(十四)加强财会监督结果应用。完善监督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加大公开曝光力度。推动有关部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将中介机构行业惩戒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规范管理的参考依据。
(十五)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激励约束机制。
六、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结合实际研究具体措施,及时推进财会监督有关重要事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加强对财会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要求的学习。
(十七)加强财会监督法治建设。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增强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效果。开展财会监督领域立法调研,结合实际完善我省相关法规制度,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财会监督法规体系。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财会监督人员依法行政行为。
(十八)加强财会监督队伍建设。健全财会监督和执法检查队伍,加强专业化建设。各部门应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加强财会监督人才培训教育,建立分类型、分领域高层次财会监督人才库,为财会监督提供人才保障。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建立本行业财会监督专家库,加强行业财会监督人才培养。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在依法合规、安全保密等前提下,大力推进财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财会信息透明度。强化财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教育。加强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和解读引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财会监督工作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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